“你们法院的办事效率真高,可算解决我们的燃眉之急了!”当焦作市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接过法官们连夜从安徽执行回来的60余万元货款时,激动地如是说。
2013年3月底,焦作市某化工企业(简称焦作公司)与安徽某精密仪器制造企业(简称安徽公司)签署了一份金额达近百万的购买合同,合同规定安徽公司必须在2013年4月20日前,将指定的货物运抵焦作公司。但是直至4月20日,安徽公司只供货50万元左右;而已给付的货物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给焦作公司造成了近60万元的各种损失。焦作公司多次派人前往安徽交涉要求赔偿,但都均被安徽公司推脱。无奈之下,焦作公司于2013年6月,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继而向该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办案法官立即与安徽公司联系沟通,但却遭到了被执行人安徽公司的强硬拒绝配合。时近年底,焦作公司急需现金周转维持正常生产运营。中站法院执行局迅速开会研究,决定派遣法官前往安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以促使安徽公司主动配合执行。执行法官们到达安徽后,就立即开始调查安徽公司的财产、经营等情况;并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查封了该公司的一些机器,以此来促进其主动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在强制手段的威慑下,安徽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主动配合执行,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徽公司当天便给付了60余万元的赔偿款项。至此,历经两个多月的艰难讨债,赔偿款终于顺利交付,也解决了焦作某化工企业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