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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将投资款变借款 逃避不还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6 08:28:22


    张某和肖某合伙购买一辆工程车,后因一些原因,肖某退伙,协议将肖某的投资款转化为给张某的借款,肖某成为了债权人,张某成为债务人,后肖某向张某多次索要,张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支付,无奈,肖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1月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资购买工程车,首付款100000元,双方各出50000元;其余车款由所购车辆产生的利润偿还。原告按照合伙协议支付了购置车辆的50000元首付款。车辆购买后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了撤销合伙协议协议书,将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合伙协议撤销,并约定将原告之前为购买工程车的出资50000元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由被告偿还并从2012年6月18日起至还完时止按月息1%支付利息,双方购买的工程车归被告所有。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撤销合伙协议协议书。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撤销合伙协议协议书,将原告的投资款50000元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约定被告应按月息1%支付原告利息,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约定归还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5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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