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时,被程某驾驶的汽车撞伤,经事故科认定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住院治疗后程某拒不赔偿,无奈将车主程某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1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2361.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1568.2元,共计4209.4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程某驾驶临时牌照为豫HD5310号小客车在本区跃进路农村信用社对面的非机动车道路上从西向东行驶与从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某相挂,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当天原告张某住入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外伤性头痛;3、高血压病;4、颈椎间盘突出症。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2361.2元,住院期间其儿子、儿媳陪护。此事故经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于2013年2月28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23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共计2641.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提交的焦作市许衡中学证明1份、焦作市第十五中学证明1份,没有相应的工资表印证,不能证明护理人的实际误工损失,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请求赔偿的护理费应按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原告住院时间计算为1568.2元(20442.62元÷365天×14天×2人)。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