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许某原为夫妻,后因性格不合最终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由王负责偿还,与许某无关。在债权人向王某和许某索要欠款均无果的情形下,债主程某将王某和许某诉至法院。11月1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许某共同连带清偿原告程某借款37000元及利息。
2008年5月份,王某与许某共同经营饭店时,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5,该欠款至今未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都归男方王某所有,债务由男方王某负责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因该借款是二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某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不能对抗债权人程某,故二被告仍对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负有共同连带清偿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