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因闹离婚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称其与男方因感情问题已经分居多年,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11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生活帮助费4000元。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二人也未建立起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3年半。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患重病,花去大量钱财,虽现已基本恢复,但仍需治疗,被告生活陷入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半,经多次调解,原告仍坚持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患重病花费大量医疗费,且未痊愈仍需治疗,被告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在生活上给予被告一定帮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