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总有一些老赖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案件拖得时间越长,得以规避的几率越大,久而久之,这些陈年旧事变成了越来越难啃下的“骨头”案。2014年1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执行局完满执结一起历时十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法官们克服了异地执行的困难,追讨了近80万元的欠款。
2009年10月1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件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委托的赴异地执行案件。申请人焦作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铁合金厂于2001年12月底,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买卖合同,截止2003年8月底,被执行人上海某铁合金厂共欠申请人焦作市某公司60余万元。申请人催要多次无果后,于2004年3月2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于2004年8月2日开庭审判,并判决上海某铁合金厂偿还焦作市某某公司所有货款。但是上海某铁合金厂依旧拒不还钱,后经过法院的多次协调不成,申请人焦作市某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向解放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但经过调查,发现由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无力偿还所欠货款,解放法院执行局只得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某铁合金厂所有的财产,同时,案件也陷入了僵局。
2009年10月13日,解放法院将此案委托给同市的中站区法院执行。中站法院执行局在受理此案时,就清楚此案的执行难度很大。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每年多次前往上海,反复调查搜寻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执行法官的仔细查询,调查到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官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经过与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反复沟通,使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本案申请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促使双方经快履行义务。此案,不仅为申请人焦作市某公司追回了连本带息共计近80万元的款项,还对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以此作为对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违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惩罚。至此,这起历时十年,使执行法官奔波数千里的“骨头案”终于完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