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倡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仍有不法商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昧着良心去伤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5月28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及销售毒豆芽案件。被告人许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许某在其岳父司某家中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在其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一种名字为“无根剂”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9月29日,公安民警在中站区新义口菜市场对许某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提取,并于2013年10月23日,对许某生产豆芽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提取到一个大可乐瓶子,瓶内有大半瓶水状透明液体“无根剂”。经检测鉴定,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绿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大可乐瓶子中的水状透明液体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而这两种成分皆对人体有危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在生产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且在市场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