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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扣车辆法不容 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时间:2014-06-26 16:18:02


    生活中车辆购买常常出现分期付款的情况,尤其是大型工程机械车辆,因其总价款较高更是如此,倘若购车者未按期支付车辆余款,那么车商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给了大家一个警示。

    张力(化名)于2006年12月与兴旺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张力分期购买兴旺公司装载机一台,共计车款220000元,张力支付部分车款后即将车辆提走。然而后来张力以装载机存在质量为由未按期支付兴旺公司余款15000余元。兴旺公司于2010年私自将张力的装载机扣走,这一扣就是4年。后张力将兴旺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兴旺公司需将装载机返还给张力,并赔偿张力营运损失6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力与兴旺公司各执一词,各说各有理。尤其是兴旺公司,认为是张力违约在先,扣车是为了维护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中站法院执行干警费尽了口舌,从情理讲到法理,告诉兴旺公司如何正确维护合法权益,方式不当不仅于事无补,还要白白遭受损失。起初兴旺公司仍是一副“不听不理不配合”的“三不”做法,执行干警没有气馁,一方面继续对其法人代表做工作,一方面严肃警告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要面对的后果。经过执行干警刚柔相济、不厌其烦的执行策略,兴旺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兴旺公司经与张力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兴旺公司将装载机返还给张力并一次性赔偿张力营运损失3万元。张力终于取回被扣了4年的装载机,也拿到了赔偿款,对中站法院的执行工作深表满意,连连称谢,说:“太谢谢你们了,要不是你们,我这车还不知啥时候才能要回来呢!”

    案件执结后,兴旺公司老总李某也不住地感慨:“不懂法真是害人啊,本来是张力欠我们的购车款,却因为我们处理事情方式不当,反而要赔偿人家的损失,以后再也不能做这类‘有理倒赔钱’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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