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驶入他人小区,保安阻拦未果并被殴打致轻伤。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被告人常勇(化名)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常勇酒后骑电动车想要驶入焦作市中站区绿洲小区,保安郭甲(化名)、李丙(化名)以常勇不是本小区住户为由将其拦住,被告人常勇为此与郭甲、李丙发生争吵,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常勇一记重拳造成李丙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常勇赔偿被害人李丙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丙对被告人常勇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勇因琐事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