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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工伤公司拒不赔偿 员工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9-18 09:48:19


    员工在值班期间煤气中毒,岂料雇佣公司拒不赔偿医疗费用,员工将其诉至法院。2014年9月15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雇用公司赔偿员工各项经济损失28497.6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福茂建材公司雇佣原告雷忠平值班,月工资1000元。2014年2月24日,雷忠平在值班期间因取暖煤气中毒被120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需陪护一人,2014年3月10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2087.9元。同年3月18日,再次入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续发脑病,生活不能自理,痴呆、大小便失禁,继续高压氧治疗,需陪护两人。截止2014年4月24日,支付医疗费16074.41元。由于雷忠平和福茂建材公司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令福茂建材公司赔偿自己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时共计47529元。

    被告福茂建材公司辩称,原告雷忠平发病并未通知我,也未向我主张权利,我公司不应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雷忠平系被告福茂建材公司雇佣人员,在值班期间身体遭受损害,福茂建材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雷忠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在此事故中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减轻福茂建材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原告雷忠平要求被告福茂建材公司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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