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实施盗窃未得逞,便欲强奸他人,被其丈夫撞见后被抓获。2014年9月10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强奸案,被告人陈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峰尾随被害人吴琳至她的家门口,准备等待时机进屋实施盗窃。23时30分许,屋里灯熄灭,过了一会儿陈峰将屋门撬开,进到屋内,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就用手机的灯光在屋内找钱,由于没有找到钱,便产生了强奸吴琳的念头。陈峰用右手捂住吴琳的嘴,吴琳用手抓陈峰的头发、面部,并咬陈峰捂嘴的右手食指,陈峰松开捂嘴的手,用被子将吴琳的头蒙住。这一幕被工作回来的吴琳的丈夫郑清予撞见,在郑清予要去厨房拿菜刀之际,陈峰慌忙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