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宋青青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宋青青和被告宋为民为兄妹关系, 1975年父亲去世后母亲张霞随宋为民生活,共在村里承包土地1.7亩,2003年母亲病故。2013年承包地被征用,赔偿款登记在户主司立山名下。宋青青认为该补偿款作为父母遗传,要求适当的分割,宋为民不同意,不承认宋青青与之有同样的继承权。宋青青遂诉至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存征地补偿安置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村集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性质上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个人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宋青青和宋为民的父亲生前与宋为民作为一户家庭承包土地,在其死亡后,宋为民一户继续对该承包地进行承包经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对象应为宋为民家庭一户,故该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张俊德个人遗产继承,宋青青诉讼请求理由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宋青青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