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低价购买赃车,却难逃法网。2014年8月4日,被告人丁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建伙同贾林(另案处理)将朱云停放在矿山家属院门口的一辆小刀牌聚英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公安部门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510元。后二人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丁文。丁文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文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