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获刑罚,刑满释放不思悔,再次作案落法网。2014年8月12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林毅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了解,2011年12月5日,林毅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林毅伙同赵明、李亮驾乘一辆三轮摩托车多次至焦作市中站区河南三木表层材料工业园施工工地,修武县森林半岛施工工地、武陟县黄河明珠小区施工工地进行盗窃,共盗走卡扣2400个(价值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其在有期徒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