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将小孩撞倒致死且逃逸,终究难逃法网。2014年8月1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伟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原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52公里+200米处时,将横穿高速公路的8岁小孩林悦撞倒,致其死亡,张伟驾车逃逸。2013年2月23日,张伟及其驾驶的肇事车辆被公安部门查获。
案发后,张伟的家属赔偿林悦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林悦家属对张伟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相撞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