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三轮肇事起纠纷打官司 同等责任交强险减负担

  发布时间:2014-11-04 08:15:06


    2014年3月10日12时,邵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与靳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在中站区李封村下场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靳某某受伤、电动车及手机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邵某某、靳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计8684.93元,被告邵某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3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经公安机关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因被告邵某某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邵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